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
2026-06-04 14:12
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,规范外来施工人员进出校园及校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,维护校园正常教学、工作与生活秩序,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与学校公共设施安全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我校校园,开展工程建设、维修改造、设施安装、装修装饰等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施工人员。
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外来施工人员的治安安全管理与审批备案工作;施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安全、工程质量、施工进度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;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安全教育工作。
第二章 准入管理
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,须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安全保卫处提交以下材料,办理施工人员准入备案手续:
(一)施工单位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复印件(须加盖单位公章);
(二)《外来施工人员备案登记表》,内容包括施工人员姓名、性别、身份证号码、联系电话、紧急联系人、紧急人联系电话、施工岗位、施工期限等信息;
(三)施工人员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
(四)施工单位签订《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》,明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安全责任。
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后,统一为施工人员办理《施工人员准入证》。施工人员进出校园必须主动出示《施工人员准入证》,自觉接受门岗保卫人员查验,无证人员禁止进入校园施工。
第六条 《施工人员准入证》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、涂改、伪造。如有遗失、损坏,须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并补办,补办需缴纳工本费。施工结束后,施工单位须将全部《施工人员准入证》交回安全保卫处注销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不得办理校园准入手续:
(一)未满18周岁,或年满60周岁且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;
(二)曾有治安、刑事案件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记录的;
(三)患有精神病、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合从事施工作业的;
(四)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备案材料的;
(五)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进入校园施工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章 日常管理
第八条 施工单位须明确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,负责对接学校安全保卫处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,做好施工人员日常管理工作,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。
第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校园后,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自觉接受学校保卫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;
(二)仅可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和施工期限内进行施工作业,不得擅自进入教学区、生活区、办公区等非施工区域闲逛、逗留;
(三)严禁酒后进入校园、酒后施工作业,严禁在校园内吸烟、酗酒、赌博、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;
(四)严禁偷窃、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,严禁私拉乱接电线、违规使用电气设备;
(五)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、废料须按学校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理,保持校园环境整洁,严禁随意丢弃垃圾、排放污水;
(六)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,施工区域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,落实防火措施,严禁违规动用明火;
(七)严禁在校园内私自留宿外来人员,严禁擅自留宿非施工人员;
(八)文明施工,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午休、晚自习及夜间施工须遵守学校噪音管理规定,避免产生噪音扰民。
第十条 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前对所有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,培训内容包括校园安全管理规定、施工安全操作规程、消防安全知识等,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。
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、治安案件,或发现安全隐患,须第一时间向学校安全保卫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告,保护好现场,配合调查处理,不得隐瞒不报。
第四章 安全责任
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,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,对施工人员在校园内的所有行为及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:
(一)负责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协议,明确安全责任;
(二)负责施工人员的日常管理、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;
(三)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、违反学校规定造成安全事故、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,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。
第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资质,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,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定期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。
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准入审批、备案管理,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情况,依法查处施工人员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,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和安全事件。
第十五条 施工人员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学校将责令施工单位整改,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、罚款处罚,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、清出校园,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:
(一)未办理准入手续擅自让施工人员进入校园施工的;
(二)施工人员转借、伪造出入证,擅自进入非施工区域的;
(三)违反消防安全、施工安全规定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;
(四)干扰校园正常秩序,引发师生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五)发生打架斗殴、偷窃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处
2026年4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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